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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 (換) 發廢止及抽驗辦法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廢止合格證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對已驗證
核章尚未發給牌照者停止發照。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合格證明審查、核發、代收費用及新車抽驗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