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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之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與期限、查驗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