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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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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第 5 條
依第三條提出獎勵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獎勵標準額度採發電量每度新臺幣零點五元,並依下列規定計算核發獎勵金:
獎勵金(元)=實際售電量(度)× 獎勵標準額度(元/度)。
獎勵金最高不得逾獎勵期間之營運操作費用;實際售電量係以其他燃料發電產生者,不予計入。
獎勵金預算每年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依沼氣發電業者申請順序審核撥款。但當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即停止獎勵。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
第 3 條
沼氣發電業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資格:
一、公司或財團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沼氣發電業者與掩埋場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之場地使用契約。
三、沼氣發電業者與供電業者簽訂之電能購售契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取得前項獎勵資格之沼氣發電業者,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檢具申請表、上一季售電量憑證、上一季發電量報表及經會計師簽證之沼氣發電設施財務及營運操作成本分析報告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獎勵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