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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辦。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
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
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
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
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