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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車:
(一)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五百元。
(二)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二、機車以外之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
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停止檢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