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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六、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及濃度。
八、預估需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
九、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監測設施、防制設施或儀表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十、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設置經費及進度。
十一、公私場所設立施工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設施。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為之。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於經環境影響評估且具排放總量規定之區域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該區域管理單位核定之排放量分配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