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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N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訴,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組成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