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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 EN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