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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EN
本法第十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 EN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