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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處理。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本國籍國民,及與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產業之企業所屬勞工。
二、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已實際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加強輔導產業之企業所屬勞工。
三、經依本條例第九條認定之受損企業所屬勞工。
四、經依第九條認定之受損勞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勞工,應為企業之在職勞工或離職二年內未再就業之勞工。
勞工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補助參加職業訓練。
二、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費用。
三、參加心理健康講座等勞工支持服務。
四、參加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
五、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勞工,得申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就業協助: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
二、待業協助:
(一)待業生活津貼。
(二)就業獎助津貼。
三、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