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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