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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EN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