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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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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第 8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
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在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入國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點,接受八小時以上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五年內完成講習者,免予參加。
前項第二款之講習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外國人聘僱管理相關法令。
二、勞動權益保障相關法令。
三、衛生及防疫相關資訊。
四、外國人工作及生活適應相關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
EN
第 4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家庭幫傭工作: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二、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三、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