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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規劃並執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依下列規定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二、於國內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自申請聘僱許可日起三日內。
前項通知,除免附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其餘應檢附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受理、核發證明書及實施檢查,適用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之第二類外國人,由同一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者,免依第一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 EN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雇主於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辦理前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前項檢查。
期滿續聘之雇主,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期滿轉換之雇主,應依轉換雇主準則之規定,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雇主依前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於接獲雇主依第一項或前條第五項之通報後,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

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二類外國人之入國工作費用或工資檢查時,應以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續聘之雇主實施前項規定檢查時,應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轉換之雇主實施第一項規定檢查時,應以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通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前三項所定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