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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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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39 條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