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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N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 EN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前項所定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