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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EN
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審。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對身心障礙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事蹟,得申請獎勵:
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
二、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
最近二年內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有身心障礙歧視之事實者,不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