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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訓練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
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
二、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持續辦理受託事項。
三、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前條規定。
五、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六、經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七、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
訓練受託單位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情形,並依規定接受評鑑。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訓練受託單位檢查受託事項及經費運用之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受託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