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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設立主體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三、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四、服務對象障別、障礙程度。
五、擬設訓練職類及容量。
六、收退費標準。
七、訓練設備清冊。
八、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或其他籌設相關文件。
四、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設立主體所有者,應檢附二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經法院公證。
五、樓層平面圖說;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
六、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申請附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應備文件外,另附設立主體之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