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庇護工場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
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營運計畫書或本準則第十二條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