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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一、雇主。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
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