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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傳遞資料或信號。
二、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測試。
三、互換工件或圖說。
四、隨身攜帶成品或試題規定以外之工具、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與測試無關之物品等。
五、故意損壞機具、設備。
六、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評或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術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不繳交工件、圖說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
二、自備工具、工件及相關物品之處置,未依監評或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四、明知監評或監場人員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
術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術科測試有分節或分站方式,經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予以扣考者,不得再參加各分節或分站測試,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 EN
應檢人為學科採電腦線上測試或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時,其監評人員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指派非該辦理單位人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
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評工作:
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現任或自報名梯次首日前二年內曾任應檢人之授課人員。
三、現任應檢人機關(構)、團體、學校或事業機構之首長(負責人)或直屬長官。
四、應檢學員或學生之現任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專任、兼任之授課人員及協同教學業界專家。
五、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監場人員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場工作。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前二項所定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