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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經記錄有前二條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所列情事之一者,應將該考核紀錄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 EN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一、洩漏或盜用屬於保密性試題、評審標準、評審表、參考答案、測試成績或因職務、業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事項之資料。
二、資格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
三、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四、以詐術、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手法,參加監評人員培訓或研討。
五、其他因故意或重大疏忽致影響應檢人權益或測試事宜。
前項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之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後,其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培訓。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一、擔任監評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
二、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
三、現任或自報名梯次首日前二年內曾任應檢人之授課人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
四、現任應檢人機關(構)、團體、學校或事業機構之首長(負責人)或直屬長官,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
五、在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專任、兼任之授課人員及協同教學業界專家,監評對象為該單位學員或學生,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
六、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於暫停或停止執行監評工作期間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不予撤銷或廢止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第一項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之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後,其不得再參加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培訓。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 EN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得即時解除職務,並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服務單位:
一、無故遲到十五分鐘或無正當理由缺席監場前講習。
二、未能有效維持試場秩序。
三、遺失試題、答案卷(卡)等文件。
四、執行監場工作態度欠佳,與應檢人發生糾紛。
五、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
六、其他重大疏忽影響應檢人權益及測試事宜。
監場人員有前項情事,學術科辦理單位得視其情節不再遴聘。
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
一、不能前往擔任監評工作,未於術科測試前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請假。
二、未有效維護試場秩序,致術科測試無法進行。
三、未充分熟悉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致不能勝任監評工作。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擔任指定術科測試場地監評工作。
五、遺失全份或部分試題、答案卷(卡)、工件或評審表等文件。
六、擅自對外宣告測試成績。
七、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並受聘擔任當梯次該職類任一場次監評工作。
八、其他影響應檢人權益或測試事項之重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