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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僱用獎勵金:
一、事業單位解僱勞工未依法發給資遣費、退休金。
二、事業單位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依本法受禁止出國之處分未廢止或撤銷。
三、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受罰鍰處分。
四、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五、未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六、未依法對再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七、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同一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八、同一勞工經原雇主或其他雇主最後一次申領本獎勵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未滿一年。
九、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事業單位申請不實。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
四、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事業單位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提出說明或未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供,屆期未提供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