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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N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