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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助理訓練師或副訓練師教學成績優良,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者,其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升級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升級證書。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
副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具有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五、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二年。
八、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七年。
九、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
十、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
十一、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二、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正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五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三、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三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持有助理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五年。
五、持有副教授以上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專長。
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八、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十年。
九、任副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學位。
十、任副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一、任副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第四條、前條及前項所稱技能競賽,指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前條及第一項所稱著作或創作發明,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以訓練實務為主,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所發表之專書、研究報告、教材或教案等創作。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三、依專利法取得專利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