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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EN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列之職業訓練費用,應有獨立之會計科目,專款專用,並以業務費用列支。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其每年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營業額之規定比率。其低於規定比率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以供統籌辦理職業訓練之用。
前項事業機構之業別、規模、職業訓練費用比率、差額繳納期限及職業訓練基金之設置、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