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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 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 規定之鋼材。
四、CNS 4269 規定之鋼材。
五、CNS 4435 規定之 STK400、STK490 或 STK540 鋼材。
六、CNS 4437 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 7141 規定之鋼材。
八、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九、CNS 13812 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攀登梯、扶手、走道、駕駛室、護圍、覆罩、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但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傾斜纖維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