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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木材時,其木材纖維方向之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及容許抗剪應力值,如下表:
┌─────────────┬────────────────┐
│木 材 種 類│容許應力值(牛頓/平方公厘) │
│ ├───┬───┬───┬────┤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剪│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應力 │
├─────────────┼───┼───┼───┼────┤
│赤松、黑松、美國松 │ 6.0│ 7.5│ 9.5│ 0.8│
├─────────────┼───┼───┼───┼────┤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5.5│ 7.0│ 9.0│ 0.7│
├─────────────┼───┼───┼───┼────┤
│鐵杉、美國鐵杉 │ 5.0│ 6.5│ 8.5│ 0.7│
├─────────────┼───┼───┼───┼────┤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4.5│ 6.0│ 7.5│ 0.6│
│杉、美國杉、針樅 │ │ │ │ │
├─────────────┼───┼───┼───┼────┤
│橡樹 │ 8.0│ 9.0│ 13.0│ 1.4│
├─────────────┼───┼───┼───┼────┤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 6.0│ 7.0│ 10.0│ 1.0│
└─────────────┴───┴───┴───┴────┘
前項木材纖維方向之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100 時,σk =σca(1-0.007λ)
0.3
λ>100 時,σk=σca─────
2
┌ λ ┐
│───│
└ 100 ┘
式中之 λ、σk 及 σc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λ:有效細長比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 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 規定之鋼材。
四、CNS 4269 規定之鋼材。
五、CNS 4435 規定之 STK400、STK490 或 STK540 鋼材。
六、CNS 4437 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 7141 規定之鋼材。
八、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九、CNS 13812 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攀登梯、扶手、走道、駕駛室、護圍、覆罩、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但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傾斜纖維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