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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雇主辦理前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或採取其他具同等科學基礎之評估及管理方法辦理。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