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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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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 6 條
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第 4 條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