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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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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