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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前條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許可結果通知運作者,必要時得延長三十個工作日。但因可歸責於運作者之事由,而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成者,不在此限。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之審查,必要時得至運作場所進行現場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