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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EN
本標準規定之規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徵收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