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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具有第二十三條資格條件之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註明擬申請之產品驗證項目之文件。
二、符合第二十三條資格條件之證書影本及相關佐證文件。
三、驗證人員名冊及其擬任之產品驗證項目。
四、組織架構圖及業務功能說明表。
五、機構之辦公與工作區佈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六、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 EN
行政機關、學術機構或公益法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
一、具有從事型式驗證業務能力與公正性、固定辦公處所、組織健全且財務基礎良好。
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 ISO/IEC17065 或其他同等標準要求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我國認證機構相關領域之認證資格。
三、設有與型式驗證業務相關之專業檢測試驗室,並取得國際標準 ISO/IEC17025 相關領域認證。
四、擬驗證之各項產品均置有一名以上之專業專職之驗證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