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經依前條登錄之驗證人員,不得兼任型式驗證之檢驗工作。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 EN
驗證人員應熟諳型式驗證之相關法規及技術規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專業團體訓練合格登錄後,始得從事型式驗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