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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下列各款物件之熔接接頭,應就其全線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且其試驗結果應符合第六十條規定。但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以厚度超過三十八毫米之碳鋼鋼板製作之胴體、端板及其他類似部分。
二、以厚度超過二十五毫米之低合金鋼鋼板或沃斯田鐵系不銹鋼鋼板製作之胴體、端板及其他類似部分。
三、經檢查機構認定以沃斯田鐵系不銹鋼鋼板以外之高合金鋼鋼板製作之胴體、端板及其他類似部分。
四、因儲存放射性物質、致死物質等有害性內容物而需要氣密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五、以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容許抗拉應力之鋼材製作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六、擬實施氣壓試驗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前項熔接接頭以外之縱向接頭、周向接頭及其他類似接頭,應就相當於其全長之百分之二十之部分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且其試驗結果應符合第六十條規定。但經檢查機構認定無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之必要或僅承受外壓之熔接接頭者,不在此限。
前項縱向接頭與周向接頭有交叉者,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應包含該交叉部分;相當於熔接接頭全長百分之二十之部分,其長度未滿三百毫米者,應取三百毫米。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材料之容許抗拉應力,應依下列規定。但鑄造件,不在此限:
一、鋼鐵材料及非鐵系金屬材料之容許抗拉應力,取下列各目規定算得之值中之最小之值:
(一)常溫時之抗拉強度之最小值之四分之一。
(二)材料於使用溫度時之抗拉強度之四分之一。
(三)常溫時之降伏點或百分之零點二耐力之最小值之一點五分之一。
(四)材料於使用溫度時之降伏點或百分之零點二耐力之一點五分之一;沃斯田鐵系不銹鋼鋼料使用於可因使用處所而允許稍微變形之部位者,得取材料於使用溫度時之百分之零點二耐力之百分之九十。
二、國家標準 CNS 四二七一「壓力容器用鋼板」、國家標準 CNS 八九七三「壓力容器用調質型錳鉬鋼及錳鉬鎳鋼鋼板」、國家標準CNS八六九七「低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與國家標準CNS八六九八「低溫壓力容器用鎳鋼鋼板」規定之鋼鐵材料及具有同等以上機械性質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得取下列各目規定算得之值中較小之值,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一)常溫時之降伏點或百分之零點二耐力之最小值之 0.5(1.6-γ)倍之值;其中,γ為降伏點或百分之零點二耐力與抗拉強度之比值。但γ值未滿零點七時應取零點七;第二目之γ,亦同。
(二)材料於使用溫度時之降伏點或百分之零點二耐力之 0.5(1.6-γ)倍之值。
三、以熱處理提高強度之螺栓,其容許抗拉應力,應取第一款規定算得之值及依下列規定算得之值中最小之值,不受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一)常溫時之抗拉強度之最小值之五分之一。
(二)常溫時之降伏點或百分之零點二耐力之最小值之四分之一。
材料之使用溫度在該材料之潛變領域內者,其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下列規定算得之值中最小之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在該溫度下,於一千小時內發生百分之零點零一潛變之應力之平均值。
二、在該溫度下,於十萬小時即發生破裂之應力之平均值之一點五分之一。
三、在該溫度下,於十萬小時即發生破裂之應力之最小值之一點二五分之一
放射線透射試驗方法及試驗結果,應視母材種類,分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銹鋼鋼材以外之鋼材:依國家標準 CNS 三七一○「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法」或國家標準CNS一一二二六「碳鋼熔接件射線檢測法」,或以其同等方法實施且具有同等試驗結果。
二、不銹鋼鋼材:依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七一「不銹鋼熔接縫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透射照片之等級分類」,或以其同等方法實施且具有同等試驗結果。
三、鋁及鋁合金:依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七二「鋁熔接縫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透過照片之等級分類」;其缺陷點數及缺陷長度,應在國家標準CNS一二六七二規定之透過照片缺陷之像分類法之一類或二類,且無龜裂或夾銅,或以其同等方法實施且具有同等試驗結果。
四、鈦及鈦合金:依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六三「鈦熔接縫放射線透射試驗法及透射照片之等級分類」;其缺陷點數應在國家標準CNS一二六六三規定之透過照片缺陷之像分類法之一類或二類,且無龜裂、熔入不足或融合不良,或以其同等方法實施且具有同等試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