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事業單位依前條檢附書件之原始資料欠缺者,檢查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原製造廠簽署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資料審查方式認定材質及強度。
二、使用材質不明者,得依最低強度採計。
三、事業單位自行繪製之整體組配圖,並註明尺寸者,得予採認。但繪製整體組配圖有困難者,得就繪圖困難部分採用能表明各該部位之外觀、形狀及組配情形,並具有同等圖示效果之拍攝影像採認之。
四、得依原設計標準或製造當時之相關標準實施強度計算。
五、原始強度計算書不全者,得依事業單位實施桁架、伸臂、搬器等主要結構之強度計算,予以採認。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 EN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一)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組配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營建用升降機之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四、人字臂起重桿或吊籠之設置固定方式。
五、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