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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依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如附表),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辦理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其他經職安署指定者。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
申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補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依職業災害預防之需要,公告下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但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職業災害特殊需要者,得隨時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