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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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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N
第 38 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所定補助,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後,應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前項補助時,應邀請衛生及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代表、職業疾病專門醫師、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及職業安全衛生專家等列席。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10 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
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前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