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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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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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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N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27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