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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N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前條訓練時,應安排適當時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