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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前條第四款所定之實驗室,應置下列人員:
一、實驗室主管。
二、技術主管。
三、品管員。
四、檢測員。
前項各款人員於必要時,得相互兼任之;其專職人員不得少於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