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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第四條所定之安全機能:
一、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
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換開關。
三、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之操作台數切換開關。
四、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但具有防止滑塊等引起危害之機構者,不在此限。
因作業性質致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有困難者,應至少設有第六條所定安全裝置一種以上。
第一項衝剪機械之原動機、齒輪、轉軸、傳動輪、傳動帶及其他構件,有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圍柵、護網、遮板或其他防止接觸危險點之適當防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