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雇主使工作者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應採取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之必要措施。但關閉驅動源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停止運轉實施檢查相關作業時,則不適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 EN
雇主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安全作業標準,並使工作者依該標準實施作業:
一、機器人之操作方法及步驟,包括起動方法及開關操作方法等作業之必要事項。
二、實施教導相關作業時,該作業中操作機之速度。
三、工作者二人以上共同作業時之聯絡信號。
四、發生異常狀況時,工作者採取之應變措施。
五、因緊急停止裝置動作致機器人停止運轉後再起動前,確認異常狀況解除及確認安全之方法。
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機器人操作作業時,為防止從事作業工作者以外人員誤觸或擅自操作起動開關、切換開關等,應在各開關處標示「作業中」或在控制面盤蓋上鎖。
雇主使工作者於機器人可動範圍內實施作業時,應採取下列之一或具有相同作用之措施,以便發生異常狀況時能立即停止該機器人運轉:
一、於可動範圍外可泛視機器人全部動作之位置設置監視人員從事下列事項:
(一)於發生異常狀況時,立即使緊急停止裝置發生動作。
(二)嚴禁從事作業以外之人員進入可動範圍內。
二、將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交付在可動範圍內從事作業之工作者自行操作。
三、使用具有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構造之移動式控制面盤實施作業。
從事操作機器人之工作者如無法掌握機器人可動部分之全部動作狀態者,應採取前項第一款之措施。
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教導相關作業前,應確認下列事項,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改善並採取必要措施:
一、外部電纜線之被覆或外套管有無損傷。
二、操作機之動作有無異常。
三、控制裝置及緊急停止裝置之機能是否正常。
四、空氣或油有無由配管漏洩。
前項第一款之確認作業應於停止運轉後實施;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確認作業應於可動範圍外側實施。
雇主在操作機前端設置焊槍、噴布用噴槍等作業工具之機器人,如須對其工具加以清理時,應採用自動清理之方式,以避免工作者進入可動範圍。但作業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氣壓系統部分之分解、零配件之更換等作業時,應於事前排放驅動用汽缸內之殘壓。
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機器人之運轉狀況確認作業時,應在可動範圍外實施。但作業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