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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雇主對機器人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保能安全實施作業之必要空間。
二、固定式控制面盤設於可動範圍之外,且使操作工作者可泛視機器人全部動作之位置。
三、壓力表、油壓表及其他計測儀器設於顯明易見之位置,並標示安全作業範圍。
四、電氣配線及油壓配管、氣壓配管設於不致受到操作機、工具等損傷之處所。
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設置於控制面盤以外之適當處所。
六、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設置緊急停止裝置及指示燈等。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 EN
雇主為防止工作者與機器人接觸引起之危害,機器人應具備下列機能:
一、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可自動降低操作機之動作速度。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二、如操作機可調整者,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可自動降低其輸出。
三、遇下列狀態時,可自動停止動作,並設置指示燈:
(一)因油壓、氣壓或電壓之變動,有發生錯誤動作之虞時。
(二)因停電等致動力源被遮斷時。
(三)因關連機器發生故障時。
(四)因控制裝置發生異常時。
四、機器人因緊急停止裝置或因前款機能停止後,非經人為再啟動之操作,不能開始動作。
五、因工作者碰觸致對操作機產生衝擊力時,能自動停止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