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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就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之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有磨床、鼓式砂磨機等回轉機械時,應依下列之一設置氣罩:
一、可將回轉體機械裝置等全部包圍之方式。
二、設置之氣罩可在氣罩開口面覆蓋粉塵之擴散方向。
三、僅將回轉體部分包圍之方式。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
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雇主使勞工從事附表一丙欄所列之作業時,應提供並令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但該作業場所粉塵發生源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對該粉塵發生源維持濕潤狀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