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依第六條規定設置之濕式衝擊式鑿岩機於實施特定粉塵作業時,應使之有效給水。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
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