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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一、於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准許以整體換氣裝置代替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二、於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三、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開啟尚未清除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密閉設備。
四、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因貨物台上置有工作物致換氣裝置內氣流有引起擾亂之虞者。
雇主依前條及本條規定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規定之作業場所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必要之控制設備: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一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二、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三、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前項控制設備,應依有機溶劑之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依風險等級選擇有效之控制設備。
第一項各款對於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及同項第二款、第三款對於以噴布方式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者,不適用之。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範圍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免除設置各該款規定之設備:
一、適於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
(二)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其作業時間短暫。
(三)於經常置備處理有機溶劑作業之反應槽或其他設施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且無須勞工常駐室內。
(四)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之內壁、地板、頂板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有機溶劑蒸氣擴散面之廣泛不易設置第六條第一款或規定之設備。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而從事該作業之勞工已使用輸氣管面罩且作業時間短暫時,不受第六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三、適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受第六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一)從事紅外線乾燥爐或具有溫熱設備等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有利用溫熱上升氣流之排氣煙囪等設備,將有機溶劑蒸氣排出作業場所之外,不致使有機溶劑蒸氣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
(二)藉水等覆蓋開放槽內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或裝置有效之逆流凝縮機於槽之開口部使有機溶劑蒸氣不致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
四、於汽車之車體、飛機之機體、船段之組合體或鋼樑、鋼構等大型物件之外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因有機溶劑蒸氣廣泛擴散不易設置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且已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設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供給該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戴使用:
一、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作業。
二、於依第十一條第二款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其作業時間短暫。
前項規定之輸氣管面罩,應具不使勞工吸入有機溶劑蒸氣之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