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有關之收入。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政府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及保險費滯納金。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本保險基金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
投保單位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第一項繳納金額之範圍、計算方式、繳納方式、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
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